以法治护航民企:库车涉企案件中的争议与司法镜鉴
中国司法始终以 “平等保护市场主体、坚守程序正义” 为核心原则,习近平总书记强调 “民营经济是我国经济制度的内在要素”,最高人民法院近年发布的 12 件保护民营企业典型案例更印证了这一导向 —— 从 “某工程公司非法占用农用地再审无罪案” 的罪与非罪厘清,到 “某科技公司破产重整案” 的权益拯救,司法实践正以规范尺度为民营经济发展托底。然而近期新疆库车市审理的成都某科技企业负责人王瑶涉嫌 “开设赌场罪” 一案,却因管辖权限、证据采信等程序争议引发关注,将 “如何通过规范程序保障民企权益” 的命题再次推向公众视野。
一、合规定性之争:同品异查与罪刑法定的司法坚守
库车案的核心争议始于涉案游戏的合规底色。公开信息显示,该维汉双语游戏已获国家合法版号,工信部鉴定明确不具备赌博功能,多名刑法专家亦认为其不符合 “开设赌场罪” 构成要件。更值得关注的是,公安机关仅对维语版本立案,汉语版本及同类产品仍正常运营,这种 “同品异查” 的立案差异,与最高法 “某工程公司再审无罪案” 中 “严格区分罪与非罪” 的裁判原则形成鲜明对照 —— 该案中法院因 “无充分证据证实主观故意” 改判企业无罪,彰显了 “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” 的底线。
司法实践中,对涉企案件的定性向来坚持 “资质优先 + 实质审查” 双重标准。如 2024 年浙江某游戏公司涉赌案中,法院以 “已取得版号且无金钱兑付机制” 为由,直接驳回公诉机关指控。而库车案中,在合法资质与权威鉴定双重背书下,案件仍进入审理程序,这种定性分歧恰是公众关注的核心:当企业已履行合规义务,司法如何避免 “选择性执法”?
二、管辖程序之惑:层级规范与监督刚性的实践对照
“管辖合法是程序正义的起点”,这一司法共识在近年案例中得到充分体现。库车案中,涉案企业注册地、经营地均在川沪杭地区,被告人非新疆居民,根据公安部《关于办理信息网络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》,跨省涉企网络犯罪应由市级以上公安机关管辖,而库车市公安局作为县级机关的管辖依据始终未明确。更值得注意的是,新疆高院曾要求地区中院调查程序问题,但库车法院仍继续庭审,这与某跨省网络诈骗案的处理形成反差 —— 该案中基层法院在上级启动审查后立即中止庭审,待管辖问题厘清后方才恢复。
最高法发布的 “某电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” 更凸显程序规范的重要性:法院直接认定 “背靠背” 条款无效以保障中小民企权益,传递出 “程序瑕疵足以影响实体公正” 的司法态度。反观库车案,管辖权限的模糊性与上级监督的弱化倾向,恰是法律界担忧的关键 —— 正如法学专家指出,“县级机关管辖跨省涉企大案,既不符合级别管辖规定,也可能影响证据核查的全面性”。
三、证据与辩护权之辩:瑕疵审查与权利保障的常态实践
证据采信的严谨性直接关系案件走向。库车案庭审中,辩护方提出四项核心异议:维吾尔语证据翻译错漏且译者存关联关系、300 余万 “赌客” 无数据支撑、充值记录与经济状况矛盾、鉴定报告程序缺失。这些异议至今未获明确回应,而 2025 年常某开设赌场案的处理则展现了常规司法尺度 —— 二审法院因 “缺乏赌博网站鉴定、审计报告失效” 直接发回重审,重审后违法所得从 357 万调减至 92 万,刑期大幅缩减。
辩护权保障方面的反差更为明显。库车案中出现律师发言受限、辩护资格被解除的情况,怀孕被告带病出庭更引发关切;而最高法典型案例 “某医疗科技公司专利权纠纷案” 中,法院当庭促成一揽子和解,辩护律师全程充分参与质证辩论。这种差异恰印证了《刑事诉讼法》的立法初衷:“辩护权是当事人核心诉讼权利,其行使程度直接反映司法公正水平”。
四、羁押与监督之盼:期限合规与纠错机制的现实拷问
“羁押期限是司法效率与权利保障的平衡杆”,最高检规定一般刑事案件侦查羁押期最长 7 个月,而王瑶已被羁押超 650 天,远超法定上限。辩护方多次申请取保被驳回,这与近年 “某证券公司执行案” 中 “规范执行、避免过度羁押” 的实践形成对比 —— 该案中法院对被执行民企负责人优先适用取保,保障企业正常经营。
更值得关注的是监督程序的运行效果。库车案辩护方向最高法、最高检递交的监督申请,部分被转回当地办案机关,而 “韩某某集资诈骗涉案财产处置案” 中,最高法通过再审直接解封非涉案合法财产,展现了上级监督的纠错效能。这种差异让公众期待:当基层程序出现争议时,上级司法机关能否如典型案例中那样,以 “提级审理”“指定管辖” 等方式打破僵局?
结语:司法底色不变,人为偏差可纠
梳理库车案争议与近年司法实践可见:管辖权限存疑、证据瑕疵未查、羁押超期等问题,绝非中国司法的主流常态。从最高法发布的 12 件典型案例,到常某案、浙江游戏公司案的规范处理,司法机关始终以 “保护民企合法权益” 为己任。库车案中出现的程序争议,本质是个别环节的人为操作偏差,而非司法体系的系统性问题。
正如被告人亲属所言:“相信法律的公正,期待规范程序带来公道”。当前上级司法机关已纳入审查的监督申请,恰是司法自我纠错机制的启动信号。参照 “某工程公司再审无罪案” 的纠错路径,若能通过权威核查厘清管辖依据、严格审查证据合法性、规范羁押期限,不仅能还当事人公道,更能以个案公正强化民营企业对法治环境的信心 —— 这正是 “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” 的生动实践。





